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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僅指「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工務局

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08年9月20日府政預字第108023153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