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道路重複挖補情形,提升道路使用壽命及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
依本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道路新築或拓寬完工通車後三年內、年度歲修路面改善竣工核定後一年內,或未依第五條規定參與年度道路挖掘整合者,不得申請道路挖掘。
可使用「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便民系統」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