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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乙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工務局

法務部108年9月4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60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