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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處活動場地借用辦法一案,詳如內容說明
發布單位:
秘書室
發布日期:
111-07-27
提供單位:
養護工程處
詳細內容: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場地及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活動場地借用辦法」。
一、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管理單位為本處秘書室。
二、詳見借用辦法申請相關事宜表單如附。
一、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管理單位為本處秘書室。
二、詳見借用辦法申請相關事宜表單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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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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