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城鄉建設-有關廢道的法令資料?

  • 發布單位:養護工程處
  • 資料提供單位:工務局

一、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之,本府應將廢止或改道之路段公告三十日,徵求異議。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廢道兩側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改道或同意廢止巷道證明文件及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新設巷道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得申請廢止原巷道。
二、另依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令將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原由省(市)政府訂定建築管理規則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本案係屬事實認定,宜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