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請本處人員恪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一、第50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任 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二、第110條第3項: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 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