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110條第3項規定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工務局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請本處人員恪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
一、第50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
任 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二、第110條第3項: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 下
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