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於即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下午5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寄達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人事室收,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檢具文件如下:
(1)公務人員履歷表(A4直式橫書,2吋相片、自傳,末頁請簽名)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外學歷證書應另檢附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其他資格證明(與本職務有關之年資經歷、證照、訓練學習、公務單位服務年資證明)。
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右下角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與加蓋印章以示負責,
繳交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應自行負責並取消錄取資格。
(5)男性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
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養護工程處-約僱職務代理人(編號A630110)(約僱五等280薪點)」及姓名、白天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
3.先以書面審查,並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面談日期、地點另行通知),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
4.僱用期間:自實際進用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僱用期間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新台幣37,800元整,並於114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當日,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救助。
5.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等級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