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場地及辦理借用事宜,特訂定「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活動場地借用辦法」。一、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管理單位為本處秘書室。二、詳見借用辦法申請相關事宜表單如附。